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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缘何杀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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毁树容易栽树难,人也如此。母亲十月怀胎,一场分娩,把一个呱呱坠地的婴儿抚养成人,父母亲要付出多少艰辛的劳动,如果只为一元钱,动之以干戈,剥夺他人的生命,人生的意义,就没有什么价值可言。

儿子是母亲身上的肉,阮某的母亲已失去爱子,痛不欲生,哭干了眼泪。

这区区小事,为何顿起杀机?

犯罪心理学认为,当事人的需求被阻止时,会使人产生不满的情绪,于是产生爆发似的、强烈的、时间短暂的犯罪。这种激情犯罪由于偶然原因引起的,一个平时性情温和沉静,举止文雅,品行端正的人就不会为区区的小事去犯罪,这种犯罪正是由于犯罪人不良的品质,长期积累的必然结果。

凶手在供述自己的罪行后,认为自己所作所为“合情合理”,为了厂里的利益不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损害他人,邹某还认为,死者之死只有咎由自取。

其实,邹某的所作所为,不但不是“合情合理”,而是做触犯了法律,他用利刃刺穿了他的心脏,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。

531日合肥市看守所内,面对两名预算员审讯,已经是声泪俱下:“经过一个月来的自我反省,我发现自己从小娇生惯养,常常为一点鸡毛蒜皮的小事斤斤计较,这种不良的品质从小就形成,终于发展到今天去杀人,我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,道德不容,法律不容,我错了,我后悔……”

然而,邹某的悔恨的泪水,怎么也不能洗脱杀人的罪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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